阜新市手足口病防控应急预案

日期: 2016-12-29 浏览量:311 来源: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责任编辑: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字大小:

     

1  总则    

1.1 目的与依据    

为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手足口病疫情扩大、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年版)》、《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辽宁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应急预案》、《辽宁省较大及以下级别乙、丙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2014年)》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阜新市辖区范围内的手足口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卫生局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卫生局成立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应急办。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治组、疫情防控组、卫生监督组、新闻宣传组、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卫生宣教组7个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医疗救治组:由局医政科牵头,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技术力量进行患者医疗救治;优化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各地救治工作;组织落实医疗急救药品的准备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院内感染的防控工作;协调专家诊断及治疗工作。

疫情防控组:由局疾控科牵头,负责指导全市的手足口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负责统计、管理全市疫情报告并组织疫情分析;指导全市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对疫情现状及趋势进行追踪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卫生监督组:由局监督科牵头,负责对学校、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病工作措施;负责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学校、托幼机构消毒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及重点科室的监督检查,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依法查处上述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综合协调组:由局应急办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协调并支持其他各工作小组的工作;负责与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负责上报信息、会议纪要、每日动态的起草和印发;负责有关文电的及时有效运转;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政令通畅。

新闻宣传组:由局党委工作部牵头,负责统一协调疫情信息发布工作;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监测社会舆论并进行正面引导。

环境治理组:由爱卫办牵头,负责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健康教育,传播科学防病知识;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清理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加强良好生活环境指导,倡导科学健康的行为方式。

后勤保障组:由局规划财务科牵头,负责协调市财政,落实市本级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负责物品、备品检查。

2.2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阜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应急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预案和技术方案;对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业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调查处理工作。    

2.3.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人进行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按照卫生部《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对手足口病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加强医院产房、儿科病房、门诊等院内的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而导致的手足口病例发生。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手足口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信息收集分析,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做好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3.3 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对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3.4 健康教育机构: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普及手足口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意识与能力,消除群众恐慌心理。    

3  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我国将手足口病定为丙类传染病管理。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辽宁省较大及以下级别乙、丙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2014年)》,根据手足口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手足口病疫情分为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 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周内,同一幼儿园、学校、自然村屯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或一周内,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5例重症病例或出现2例以上死亡;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级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级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单位(如学校、托幼机构等)是手足口病责任报告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及其他责任报告单位的有关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4.2报告时限、程序和通报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于2小时内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    

各相关县区卫生局应视疫情情况及时相互通报信息。    

4.3报告内容    

手足口病疫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阶段报告可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发生、病人的救治、调查工作的开展及其结果、预防控制措施及其效果、事件发生及调查处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等。    

5 应急反应    

5.1 分级反应    

5.1.1 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手足口病疫情的报告后,县(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市卫生局应当快速组织市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处置。    

5.1.2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经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级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      

5.2 应急反应的原则

手足口病疫情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边报告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要遵循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减少危害和影响。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手足口病疫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手足口病疫情得到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未发生手足口病疫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手足口病疫情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手足口病疫情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手足口病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地区的处理工作。    

5.3反应措施    

5.3.1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年版)》开展手足口病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开展诊疗工作。    

3)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卫生执法工作。    

4)组织健康教育机构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组织手足口病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手足口病疫情进行评估,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建议和疫情处理的具体措施及建议。    

6)积极组织力量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并组织心理干预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垃圾、污物、粪便及饮食饮水卫生工作,帮助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8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地区的手足口病疫情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9)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手足口病疫情的信息。    

10)组织专家对手足口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3.2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轻症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手足口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    

5)成立手足口病专家治疗组,千方百计抢救危重病例,降低死亡率。    

5.3.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手足口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    

3)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做好疫点、疫区的环境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    

5)利用印发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宣传画、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相关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5.3.4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手足口病疫情防控措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2)围绕手足口病疫情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托幼园所和学校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4.3.5 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手足口病疫情的县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的发生发展情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疫情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  启动与终止    

6.1  应急启动    

发生符合本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手足口病疫情时,事发地的县区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反应的级别,经批准后实施。    

6.2  应急终止    

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手足口病疫情隐患及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7  善后评估    

手足口病疫情处理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手足口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并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和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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