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委关于下放饮用水供水单位(二次 供水)行政许可审批权和监管权的通知

日期: 2025-06-25 浏览量:69 来源: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科 责任编辑:许桓 文字大小:

各区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提升服务质量,构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二次供水卫生安全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将饮用水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行政许可审批权和监管权下放至各区卫生健康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一)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卫生许可。

  (二)监管职责 

  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突发问题处置、水质安全保障等全流程监管职责。

  二、下放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部门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关于分级管理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以及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三、下放时间

  自文件下发日起,正式下放饮用水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在此日期之后,由各区卫生健康局全面承接辖区内饮用水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的行政许可审批,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市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1.强化业务指导。定期组织专项培训,系统讲解二次供水单位行政许可审批标准、卫生监督要点、技术规范及操作流程,通过专家授课、案例分析、现场观摩等方式,提升区级工作人员专业能力。 

  2.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市、区两级监管经验共享机制,针对审批难点、复杂问题提供一对一指导,协助各区解决实际监管中的技术难题,确保全市审批流程、监管标准规范统一。

  (二)区级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各区卫生健康局、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

  1.提升审批监管能力。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审批流程及监管要点,通过集中学习、内部研讨、轮岗实践等方式,确保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准确高效开展工作。

  2.规范审批流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条件和时限开展审批,优化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审查等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建立审批台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审查记录、许可证发放等资料,确保全程可追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受理、快速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3.落实日常审批、监管责任。明确行政审批、专职监管人员,建立辖区二次供水单位动态管理台账(包含设施数量、分布、产权单位、维护主体等信息),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设施卫生防护、水质消毒、定期清洗(每年至少1次)、水质检测(每年2次;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情况,对发现的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跟踪整改闭环;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每年汇总辖区监管情况(含审批数量、检查结果、问题整改等)。

  4.强化应急处置与信息报送。制定二次供水突发水质污染、设备故障等应急预案,建立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遇突发问题第一时间介入处置,并在2小时内同步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五、保障措施

  (一)协同推进

  建立市、区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通报进展、协调跨区域难点;市卫健委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与各区常态化沟通,初期“一对一”对接指导梳理流程、完善制度,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确保平稳过渡。

  (二)资源保障

  各区应配强配齐审批及监管专业人员,保障执法设备和经费投入,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三)严格问责

  市卫健委将不定期对各区审批和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对履职不力、监管缺位、出现重大水质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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