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2-10 浏览量:261 来源:市卫健委规财科 责任编辑:许桓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确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法贯彻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建立全市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贯彻全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贯彻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依法经授权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4.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5.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依法按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商情信息;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6.组织贯彻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证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及临床用血质量;贯彻实施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
7.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组织高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依法按授权发布社会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8.组织制定中医、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的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创新,促进和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9.组织、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10.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11.组织制定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的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12.负责组织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13.监督实施中医(蒙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指导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改革;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指导,研究和指导民族医疗医药工作;指导中医药教育和科学研究。
14.组织落实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与卫生援外工作。
15.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6.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7.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8.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发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信息;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19.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推广应用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新技术成果、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20.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21.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机构设置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主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服务及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信访接待与转办;负责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卫生援外等外事工作.
2.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卫生基本建设计划的实施;负责国内外卫生贷款项目工作;组织实施卫生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负责本市级卫生预算经费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和加花生与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3.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信访等工作;负责卫生和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和法制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工作;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卫生计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4.疾病控制科( 卫生应急办公室、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 依法组织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的综合防治; 有效控制疫情,防止疾病的发生、蔓延; 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配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措施,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预防控制、监测预警、紧急医学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 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较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5.妇幼健康与技术服务科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 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6.医政管理科( 中医科)
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护理质量、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负责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负责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负责临床重点专科和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与管理; 承担外籍、港澳台医师在本市短期行医的核准; 组织协调医疗事故处理; 开展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及不良反应和事件报告的管理和处罚工作 ;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 组织实施医疗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使用的实施方案; 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政府采购工作; 负责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 贯彻国家、省中医药政策方针,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管理,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组织实施中医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技术管理和技术考核工作;负责中医药科研、人才培养工作; 贯彻中医药科研、教育发展规划; 落实中医药健康服务和中药药材产业的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和标准,指导产业规范发展
7.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 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基层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并负责监督和考核评估; 负责再生育审批和生育登记的管理工作,承担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监测人口出生性别发展动态;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指导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8.基层卫生科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等化工作。
9.人事科教科
拟定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职责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才流动、工资福利、退休辞职等人事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职责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和管理等工作;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职责实施有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和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指导卫生计生科技攻关、科技成果的转化、普及和应用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知道和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在职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和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10.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爱国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国家级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镇)、卫生村工作;负责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并对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拟订全市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方案并监督指导落实;组织开展全市控烟工作。
11.党委工作部(老干部科)
负责系统党委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传达落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指示; 负责领导班子以及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委管干部的选拔、考察、任免、培训、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典型宣传推广和媒体协调工作;负责统战、共青团工作; 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 指导实施干部年度考核工作。
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工会。负责工会工作。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19个包括:
1.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
2.阜新市中心医院
3.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妇产医院)
4.阜新市传染病医院
5.阜新市精神病防治院
6.阜新市第五人民医院
7.阜新市中医医院
8.阜新市口腔医院
9.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阜新市卫生监督所
11.阜新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2.阜新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13.阜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
14.阜新市中心血站
15.阜新市干部保健办公室
16.阜新市计划生育协会
17.阜新市医药卫生协会办公室
18.阜新市人口与健康教育中心
19. 阜新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
二、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阜新市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明细表(卫计委).xls
三、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支出。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收支总预算4556.87万元。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4267.37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289.5万元,收入共计4556.87万元;支出包括: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69.48万元、事业单位离退休751.44万元、行政运行机关服务(医疗卫生管理事务)587.8万元、189.14万元、综合医院0万元、中医(民族)医院0万元、传染病医院0万元、精神病医院0万元、妇产医院0万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156.11万元、卫生监督机构410.87万元、妇幼保健机构461.19万元、应急救治机构130.57万元、采供血机构47.24万元、其他公共卫生支出0万元、行政单位医疗600万元、其他142.24万元,支出共计4556.87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减少1270.9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097.02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减少173.9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1270.92万元,其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增加23.03万元、事业单位离退休增加48.38万元、行政运行机关服务(医疗卫生管理事务)减少79.53万元、综合医院减少738.1万元、中医(民族)医院减少182万元、传染病医院减少126.6万元、精神病医院减少251.8万元、妇产医院减少123.2万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增加231.26万元、卫生监督机构增加18.47万元、妇幼保健机构增加163.68万元、应急救治机构减少4.78万元、采供血机构增加0.04万元、其他公共卫生支出减少325万元、行政单位医疗与去年持平、其他增加75.24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2.5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2.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2.5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4万元减少21.5万元,下降幅度为39.8%,下降原因主要是机关、参公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导致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
(三)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82.38万元。
(四)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预算为211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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