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5-17 浏览量:885 来源: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编辑:许桓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主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
二、各级审批职责
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举措要求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将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中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统一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行许可,并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产前筛查机构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产前诊断机构及产前筛查的人员的审批,仍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三、依法组织实施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的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依法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于审批结束后30日内报市卫健委备案。
四、强化监管督导
各县区要不断加强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培训,组织专家定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切实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许可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基本信息和机构信用状况等信息,方便群众利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万婷
解读人电话:0418-292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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