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1-10 浏览量:365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以及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的审批(备案)、登记等相关工作程序,并就优化审批登记流程,落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政策提出了要求。
《通知》明确,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按规定在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医养结合机构审批(备案)与登记事项,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让申办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兑现有关政策;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相关补贴扶持政策,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兑现有关政策。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管和考核,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共同推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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