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2-10 浏览量:380 来源: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财科 责任编辑:许桓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三、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六)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四、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委有关工作要求。
2、负责妇女儿童保健管理工作,承担新生儿疾病查、“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药具发放、计划生育技等服务。
3、负责开展无偿献血者招募,血液采集与制备床用血供应,承担供血区域内的中心储血室血液质量控工作。
4、负责紧急医疗救治指挥、调度、院前急救人运转,完成大型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救治任务。
5、负责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人口相关政策与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督导,负责项目质量控制及效果评估。
6、组织开展医学科技技术交流与推广,组织医学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职称评审,开展医疗鉴定等工作。负责信息建设和网络维护。
7、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干部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地区干部保健工作,完成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8、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老年人保护条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9、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设8个内设机构:
1、综合部。
2、党委工作部(人事部)。
3、老龄工作和干部保健部。
4、医学科教部。
5、妇幼保健部。
6、应急救援部。
7、健康促进部。
8、机关服务保障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二、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等;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总预算1073.52万元。
2023年,部门预算收入1073.5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73.52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73.5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6.4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879.2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7.82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3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3万元。
与2022年相比,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三公”经费预算数无增加。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增加0万元,公务接待费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增加0万元。
(三)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为103.43万元。
(四)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3年,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国有资产占用中车辆数合计为19辆,车辆类型为其他用车;占用国有资产中,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为2台,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为0。
(六)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3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市卫健中心2023年没有重点项目,所以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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