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2-10 浏览量:334 来源: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财科 责任编辑:许桓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三、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单位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六)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四、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有关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委有关工作要求。
2.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监测系统,开展疾病和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建议。参与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负责协助建立重大传染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系统。
4.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领域业务技术指导、咨询。
5.组织全市性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专题调查、开展与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研究。
6.承担全市职业病预防、诊断、职业健康检查及相关质量控制等工作。
7.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中心共设九个部门,分别是综合部、业务管理与卫生应急部、感染与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部、检验检测部、地方病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部、免疫规划部、艾滋病与慢性病预防控制部、职业健康部、公共卫生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为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等;支出包括:卫生健康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收支总预算1377.07万元。
2023年,部门预算收入1377.0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77.0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99.6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70.8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06.62万元。
与2022年相比,市疾控中心部门预算收入增加143.2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43.2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3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126.4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11.54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7.6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7.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7.6万元。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单位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商品和服务支出102.36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211.1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3.6万元。
(四)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车辆共计8辆,其中,其他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12台及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为3台。
(六)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市疾控中心2023年没有重点项目,所以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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