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日期: 2022-11-14 浏览量:469 来源: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科 责任编辑:许桓 文字大小:

  为贯彻落实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8日印发的《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全面推进市卫生健康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规文件出台,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 

  确定行政审批科(综合监督科)为市卫生健康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市卫生健康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凡是由我委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行政审批科(综合监督科)具体对下列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由我委负责起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代拟稿(送审稿); 

  (二)由我委负责起草,报经市政府批准,以我委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我委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含由我委牵头起草,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报送材料

  (一)提请合法性审核的函(包括申请函和转办函);

  (二)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

  (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纸质清样文本);

  (四)起草说明(包含制定背景、依据、起草过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征求意见、内部合法性审核及集体讨论等情况);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六)征求公众、县区、部门、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

  (七)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总说明;

  (八)起草单位法制机构或科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九)集体讨论记录;

  (十)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规定提交公平竞争审查书面结论;

  (十一)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的,提交专家论证情况的书面记录;

  (十二)按规定需要组织听证的,提交听证情况的书面记录;

  (十三)按规定需要部门会签的,提交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十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内容 

  行政审批科(综合监督科)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内容是否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

  (五)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是否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

  (九)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十)其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审核的事项。

  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 

  (一)各科室起草规范性文件,科室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等起草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初审职责。 

  (二)各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会议审议或报委领导审批。 

  (三)各科室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后提交行政审批科(综合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填写《阜新市卫健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登记簿》,并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2.起草依据(按层级由上到下分别是法律法规、法规依据、规章依据、政策依据); 

  3.征求意见以及意见汇总采纳情况说明; 

  4.科室合法性初审意见; 

  5.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行政审批科(综合监督科)收到起草科室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要对材料的完 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起草科室,由起草科室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进行合法性审核,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间。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以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时限从审核机构收到全部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五)行政审批科(综合监督科)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方式审核,或采取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协审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 

  (六)行政审批科(综合监督科)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科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起草科室对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外的内容作出重大修改的,需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核。特殊情况下,起草科室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向行政审批科(综合监督科)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提交会议审议时进行详细说明。 

  (七)安排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审查提交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未通过,起草科室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会议审议就我委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名称)》进行集体讨论,重点对文件的起草依据、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法性进行充分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 

  (八)凡是经我委合法性审核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要在发布之日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纸质盖章和电子版报送行政审批科(综合监督科)备案。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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