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县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相关执法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209号)答复

日期: 2018-12-05 浏览量:266 来源: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责任编辑:许桓 文字大小:

    李贵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县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相关执法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卫计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规定,为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实行卫生计生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先试。辽宁省卫计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6】48号)规定加快整合现有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综合监督执法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对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及审批条件,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虽然,国家、省文件都做了相关规定,但实际落实情况并不理想。据我们了解,目前,全省各县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编制性质均为全额事业,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受到身份限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一些行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致使综合监督机构行政执法职权不能有效行使。

2018年5月11日,习近平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有序推进统筹抓好中央和地方机构改革。会议指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对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要准确把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转变监督管理的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向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这是国家最高层面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最新定位,相信县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相关执法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随着机构改革的整体推进,一定会得到彻底解决。

此复。

十分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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