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健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市殡仪馆:
为使我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出具工作更加严谨、规范,服务流程更加公开、便民,在严格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阜卫发〔2015〕171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死亡证》办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
1.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个案(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按照“谁诊治,谁填写”的原则,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由填写医生签名或逐联盖章,并由家属或知情人签字。办理人须持死者户口簿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死亡证》。
2.死亡原因不明的,诊治医生须将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既往史、诊治经过等记录在《死亡证》第一联的调查记录内,并由家属或知情人签字。
3.在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的情况下,由院前急救医生负责填写《死亡证》,加盖填写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经院前急救抢救,但到达医院时已死亡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接诊医生填写《死亡证》,由院前急救医生提供诊治记录,与医疗机构做好手续交接。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允许出具未经诊治医生亲自诊治或亲眼看见死者的死亡证。
5.医生怀疑死者为非正常死亡时,要第一时间报警,填写《关于请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死者死亡原因的协查函》交公安机关,留存有关工作记录。经公安部门核实确为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确属正常死亡的,收到公安机关反馈意见后,按正常死亡情况办理。
(二)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
1.在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由现住址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生填写《死亡证》。
2.办理《死亡证》者(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需提供死者户口簿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死者户口簿地址与现住址不在同一地址,还应提供房证或租房协议等能证明在本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办理者身份证及复印件、阜新市殡仪机构居家死亡遗体接运单、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等死亡申报材料。
3.填写《死亡证》的医生需具备执业医师(含助理)资格,注册在《死亡证》上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填写前应首先检查办理者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认真核实材料的具体内容,做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判断。
4.对于正常死亡者,医生应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等),并由办理人承诺真实性,签名确认,留下联系方式。
5.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由医生填写《关于请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死者死亡原因的协查函》,交由家属到死者现住址所在地派出所进一步核实是否为非正常死亡。
6.经公安机关核实确为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确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在“协查函”上反馈意见,交由家属按正常死亡情况办理。
二、工作要求
1.认真填写有关工作记录。所有与《死亡证》办理有关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实相关材料和有关情况,客观、真实填写有关记录。各殡仪机构对在家中、养老机构和除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场所接运的遗体,要认真核实死亡情况,填写《阜新市殡仪机构居家死亡遗体接运单》,不缺项漏项,接运人员签字和殡仪机构盖章要清晰。填写《死亡证》的医生要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对怀疑问为非正常死亡的要在“协查函”上写清楚可疑原因。各公安派出所要将对死者是否为正常死亡的调查核实情况填写在“协查函”公安机关意见一栏并加盖公章,及时反馈至医疗机构或死者家属。
2.制订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各级各类与《死亡证》办理有关的单位要制订和完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定负责人和审核人,加强培训,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工作流程要科学、便民并向群众公开,明确办理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条件、服务流程、投诉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3.加强职业道德和行风教育。各级各类与《死亡证》办理有关的单位要加强单位内职业教育和行风建设工作,强化工作人员职业操守,切实提高员工的道德意识、法治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决拒绝工作中的人情和利益交易,严禁发生玩忽职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等失职渎职事件。对违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填写有关记录的人员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违纪人员移交公安和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附件:1.阜新市殡仪机构居家死亡遗体接运单
2.关于请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死者死亡原因的协查函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阜新市公安局
阜新市民政局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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