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基层医疗机构依法经营的通知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全市基层医疗机构依法经营的通知
阜卫便字〔2023〕128号

各县区卫健局:

基层医疗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主要面向本机构服务辐射区域的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承担着社会公益性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截至2022年末,全市共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801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9家、社区卫生服务站98家、乡镇卫生院65家、村卫生室619家。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每个街道应设有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在3-10万人,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在1-1.5万人。目前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诊所数量超过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数量要求,不符合当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设置标准,影响了我市医疗市场良性发展。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近些年人口外流等情况,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服务人口数量骤减,导致个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经营困难,面临关闭。

经委党组研究决定,自即日起,长期不开业或停业关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得私自转租、转卖,应由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规划要求收回或取消经营权,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和服务人口数量进行重新审批和整合,交由政府办的医疗机构继续依法经营,并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审批后到市卫健委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须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划部署开展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方可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得擅自转让或跨区域开展服务。

诊所必须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划要求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申请备案,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符合相关标准的诊所进行备案管理,要进一步优化辖区内诊所的设置,对长期歇业或存在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问题的诊所,应当收回或取消经营权,不得私自转租、转卖。

市卫健委对基层医疗机构依法经营情况将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转租转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整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纳入年末绩效考核,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