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适当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标准的建议》(28号)答复

日期: 2019-05-16 浏览量:380 来源: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编辑:许桓 文字大小:

    
 
 于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标准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市自1999年就制定了老年人优惠优待相关规定,为高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其间发放标准经过多次调整提高。当前的发放标准是依据《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阜政办发200943号),其中规定:我市“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元,百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00元,其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由县区老龄委办公室负责发放;百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一次性发放津贴1000元,资金由市财政负担,由市老龄委办公室发放。”

2016年,为进一步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老龄办、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决议>的通知》(辽老龄办发201545号)精神,市老龄办参考全省其他城市高龄补贴的发放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提高我市9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津贴)的请示》(阜老工委办发20164号)。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将此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深入探讨和认真研究。截止目前,相关部门尚未对该《请示》给予明确答复。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推进高龄补贴提标工作,为广大老年人充分共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作出不懈努力。

此复。

十分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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