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奖励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17-01-18 浏览量:430 文字大小: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直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提高全市传染病报告质量,使我市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阜新市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奖励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提高全市传染病报告质量,使我市疫情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树立先进典型,增强基层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16年辽宁省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督导检查方案》。

    三、奖励办法

1.评选范围

    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传染病报告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信息管理的工作者。

2.奖励方式

    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市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先进个人评选,由市卫生计生委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处置等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全市境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本奖励制度,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奖励办法,对在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及疫情处置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

3.评选条件

1)先进个人为从事传染病报告和管理相关工作的个人,要求能扎扎实实地履行岗位职责,兢兢业业地开展工作,表现突出。

2)疾控机构先进个人应直接从事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负责网络数据审核,承担培训、疫情督导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3)医疗机构先进个人评选应参考全市疫情检查通报结果,并在县区疫情工作考核中成绩优异的单位中产生,保证评选出基层有代表性的、成绩突出的疫情工作者。

4.以上条款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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